案情简介
2024年8月30日,张某,张某某收到巴南某学校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信息。张某、张某某随即要求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随后,双方多次沟通补偿事宜未果。
张某、张某某认为,在学校工作多年,在辞退之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学校以建设新校区资金不够、张某和张某某实际工作年限与口述不符等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和张某某的要求。双方僵持不下,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此矛盾逐渐升级。张某、张某某联系到巴南区司法局莲花司法所(以下简称莲花司法所),希望能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
莲花司法所接受了张某、张某某的调解申请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彭文艺、街道办法律顾问、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智勇、黎昌其(以下简称顾问律师)立即介入调解。
经了解,张某、张某某在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多年属实,学校也承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双方就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产生严重分歧。张某、张某某认为自己的月平均工资不应是2100元,暑假的基本工资应该是2000元,而不是实际到手的500元。因张某、张某某不想对此造成诉累,调解意愿强烈。调解员和顾问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全面分析了相关责任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针对张某、张某某的补偿要求,调解员向张某、张某某解释,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金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学校也愿意就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进行协商。最后,调解员、顾问律师建议学校与当事人双方各让一步,将经济补偿金调整到双方都能接受的金额。
调解结果
经过司法所调解员和顾问律师一个月的共同努力,双方于2024年10年月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学校补偿张某18984元,补偿张某某14952元,劳动合同关系从签订之日起解除。
律师说法
从社会效果来看,成功处理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的调解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调解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保障了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调解也为学校避免了可能因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成本。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