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方不愿意支付非医保用药等费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快速收回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2017年4月12日,杨某驾驶渝某号小型客车,沿明佳路从光电路往双峰山路行驶,行驶至明佳路亲江家园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同向行驶的前方的等红绿灯的陈某驾驶的浙某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支队于2017年4月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
陈某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委托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办理其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接受委托之后,我所立即针对性的成立了以梁正群等律师组成的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律师团队,对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法律服务的环节都指派了专门的承办人员。
陈某伤情严重,在陈某出院后,律师及时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护理时限进行鉴定。鉴定时机成熟后,我所协助陈某完成了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及护理时限的鉴定。承办律师拟定赔偿清单初稿,经与陈某多次沟通,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方案。
经我所律师团队的努力,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陈某、杨某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就陈某的各项赔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成功调解结案。
调解方案载明,杨某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中包括: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及部分诉讼费。
调解方案达成以后,杨某没有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款。律师团队及时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案件确定承办法官之后,律师及时与承办人沟通案情。经查询后承办人获悉杨某个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承办人及时将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之后,杨某因需要到外地出差,无法购买高铁票,才发现因自己的不诚信行为,给自己带来了相应的后果。因此,杨某主动把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赔偿款支付给了陈某。
经过承办律师团队的努力,本案中,陈某最终收回了车方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款,当事人对这一结果很满意。